基本案情
甲生前与乙系夫妻关系,2021年2月1日,甲因要买车向邻居丙借款35000元,并给丙出具借条一张。甲于2021年5月2日去世。2021年7月11日经某公证处公证,甲与乙之女丁放弃了对甲的遗产继承。现丙向甲的继承人乙、丁主张债权。
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婚姻关系丧失独立性。但若继承相应的遗产,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若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承担债务,于法无据,于情于理也无道理可言。
来源: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雷苑媛 马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