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某、陇县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司新闻    |      2022-01-20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27刑初37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W某某,*,****年**月**日出生。
诉讼记录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县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W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Z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W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W某某饮酒后驾驶陕XXXXXX号红色五菱牌面包车,在陇县XXXX村通XX公路XXX路段阻拦被害人G某某驾驶的陕XXXXXX号小型轿车时,撞在G某某驾驶的车辆左后侧,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宝鸡市XX中心鉴定,W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7㎎/100ml,达到醉酒状态。陇县某某某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W某某承担全部责任,G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W某某与被害人G某某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G某某对被告人W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W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事故处理协议、谅解书、鉴定委托书、乙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L某某、R某某证言,被害人G某某陈述,陕西省宝鸡市XX中心宝公交鉴(理化)字[2020]第XXX号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W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W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W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W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李艳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李小芳